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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部分“一线作业人员恶意讨薪行为”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方案

 

(一)部分一线作业人员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

1、包工头许以一线作业人员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2、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由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索要工费;

3、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仍有部分农民工或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4、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5、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6、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一线作业人员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二)产生部分农民工恶意讨薪的原因

1、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

2、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

3、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

4、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

5、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三)农民工恶意讨薪的防范措施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施工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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