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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哪些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问题聚焦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履约过程中双方关于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承包人自身原因等因素,导致双方矛盾难以化解,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发包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学习总结发包人单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链接
   
      关于合同的解除,我们先来看一看《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五种情形的,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解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依据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发包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要依据是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实践中,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一般表现为承包人无故停工行为。但是如果因为政府停工通知或者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停工的,不应视为承包人不履行主要义务。

      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该情形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承包人非因发包人过错、不可抗力等因素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二是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发包人才能主张单方解除合同。

      三、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理解该条规定需要从合同目的出发,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应当允许发包人解除合同。但是承包人及时修复并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在违法分包情形,如果总承包人将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一般不以违法分包论;在非法转包情形,其因 为违反了法律对转包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当然无效。




风险提示

      发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小编提醒的是,解除合同仅仅是双方纠纷的开始,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将面临哪些风险,应当积极应对,防患于未然。

      一是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合同解除后,双方无法绕开的一个问题就是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支付,发包人应当视合同约定、工程完成量、已完工程质量等具体区别对待,避免陷入其中。

      二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计算问题。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都会伴随着如窝工损失、延期损失等,此时应当结合双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以及哪方违约在先等,综合进行责任判定。

      三是承包人退场的风险。发包人解除合同后,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让承包人及时退场,以便选取新承包人接手后续工程。此种情形较为复杂,需要通过双方协商、谈判,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士指导方案、把关风险,避开纠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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