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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设计合同签订的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对设计费支出如何承担责任

 

房地产项目中,几个主体合作开发已经是很常见的情形,但是对外签订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等,往往只用一个主体对外签订,对于没有参与合同签订的其他合作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山东亚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清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清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22号 】,亚新公司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主张未参与签订设计合同的清泉综合开发公司、清泉集团公司对设计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法条关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旨在解决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如何享有和负担的问题。而本案各方为讼争合作开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属于上述针对共有人共有物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规定情形。亚新公司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将昆仑公司与清泉综合开发公司讼争的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与本案亚新公司与昆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处理,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将设计费的承担责任限定在设计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之间,从而未支持亚新公司就设计费用向清泉综合开发公司及清泉集团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文章来源:法秀 公众号

作者:王志强、胡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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