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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大幅上涨属于商业风险

【裁判规则】
 

        当事人签订租售合同,后房屋市场价涨三倍,卖房人以情势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卖房合同。法院认为不构成情势变更,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应继续按照原约定价格履行合同。
 

【案例索引】
 

        安妍、邵庆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6号
 

【法院观点】
 

        在约定房价之外另行补偿70万元是否合法有据?就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变更合同约定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是具备法定事由时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本案租售合同包含有租赁和买卖两重法律关系,其中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四年后履行,期间房屋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约定到期,市场价格高出约定价格近三倍,属于合同订立后出现的重大变化。对此,双方当事人并未能通过协商予以变更,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变更合同的条件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本案中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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