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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商品房销售现场及样板房一致的精装修房交付房屋


【案例索引】
 

张蓉与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7)苏01民再3号


【法院观点】
 

…………《商品房预售方案》亦属应批准文件,公示内容应为批准结果;诉争装修价格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按常理来讲,被上诉人销售时亦应当就装修档次、价格问题向购房者作出说明和允诺,被上诉人认为其未在现场公示预售方案以及“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网上公示预售方案相关信息非其所为,与相关规定及常理不符。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住建部门申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系要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所载明4500元/平方米装修单价信息对被上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富力公司在销售现场以样板房的方式向购房人宣传精装修房,而在其与翟英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又确定了“展示样板间所示内容,不是买卖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等免除己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直接导致富力公司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具有真实性,违反了《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申请人有权要求富力公司提供与样板房一致的精装修房,鉴于现样板房已不存在,缺乏参照依据,申请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示的4500元/平方米的精装修单价,赔偿装修损失,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有合同依据,本院再审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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