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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使用未验收工程,承包人是否承担保修责任?

 案例

2010年3月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生产厂房房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提供施工进展情况、工程决算、竣工验收等资料,原告接被告通知七天内安排工程验收,逾期不验收,即作验收合格处理;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保用3年,在保用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被告负责无偿修复。

涉案工程完工后,原告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在使用涉案工程一年后,发现涉案厂房屋顶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造成屋面多处渗漏水,原告为避免造成重大的损失,原告申请自行将涉案层面漏水进行修复。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花费的修理费10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能否以原告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为由进行抗辩,而免除其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可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自愿承担质量责任。随之而来,亦应排除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的保修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不能排除在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编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首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文义,并未言及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可将之解释为: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可视为工程交付提前完成且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承担工程经合法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其次,《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日期提前至移转占有之时。可见,此时工程视为已交付,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并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质量合格是不同概念,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须经过竣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限。

    《解释》之所以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后果,目的在于督促其配合工程验收工作,维护建筑安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仅风险提前移转,提前支付工程款,且需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对发包人已经克以较为严格的责任。而保修责任,是指建筑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间内,因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进承包人加强质量监管,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防水工程承包专用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保用3年,在保用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渗漏,由被告负责无偿修复。在原告起诉之时并未超过保修期间,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修期间的修复费用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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