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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建筑工程案件中的增项工程应当如何证明?

【以案说法】建筑工程案件中的增项工程应当如何证明?

        2017年1月24日,锦天城王芳高级合伙人及其团队律师黄炳蓉律师收到了一份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书,这是又一起由锦天城律师代理的经典成功案例,该案件历时三年多,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的二审等程序,因其中两个被告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的送达时间较长,同时涉及到造价鉴定等,故而本案诉讼期较长,主审法官及代理律师也多次前往监狱开展庭审程序。

        【案情简介】
        某甲2008年通过人介绍认识了A公司股东乙和丙,因当时A公司需要建设其厂房内的消防池、节制池、泵房等工程,A公司为了节省相应的成本,同意将该工程发包给某甲进行施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等都未进行任何约定,2009年3月份,工程完工,A公司投入试生产运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2010年6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向某甲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某甲施工的A公司消防池、节制池、泵房等工程的工程造价约为518万元。2010年10月A公司股东乙和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捕入狱,当地政府成立专案小组对A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处置。后经政府协调,案外人B公司以2000万元价格购买了A公司的全部资产,部分A公司债权人取得乙和丙的授权,成立清算组,对A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但是并未通知某甲参加债权人会议,后某甲得知该情形将乙出具的《情况说明》向A公司主张债权,但是清算组对该份《情况说明》并不认可。2011年1月份,A公司被清算注销,某甲的工程款在清算过程中未予以支付。2012年,A公司预留了32万元在当地政府用以偿还某甲工程款,但其中有部分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全部利益,坚持要求对该款项进行分配,故向某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A公司欠付某甲工程款不足部分承担托底责任。
        2013年,某甲将乙、丙及承诺人等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A公司尚欠的工程款420万元,后法院前往监狱向乙、丙核实,其声称某甲所施工的该工程应当进行鉴定,当时《情况说明》只是一个暂估的价格并无相应的审计报告,一审法院后决定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报告认定某甲的工程款为2499587元,尚欠1624352万元。
       
        【最终裁判结果】
        某甲不服提起二审,并委托我方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我们发现一审中有大量的增项工程法院未予以认定,重点对该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举证,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事实查明不清等情形予以发回,发回一审审理查明并认定某甲的工程款为3694532万元,尚欠2819297元,后被告方不服再次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通过锦天城律师的努力,当事人最终获得了足足比一审多了近一倍的工程款。
     
        【案件总结】
        本案焦点之一则是增项工程的认定问题,在该案代理过程中,我们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发包单位的问询及提供相应的材料购买凭证等对现场实际存在的增项工程做了剖析,并将相应的证据等一一附后,制作了思维导向图表及法律关系图等,使得法官能对增项工程等有直观的理解和判断。
对于增项工程如何进行证明的问题,我们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证据材料
      (1)《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
      (2)现场经济签证,对零星或其他增加工程量签证确认。
      (3)《工程会签单》
      (4)《工程联洽商单》
      (5)《工程量确认单》
      (6)其他发包人同意施工或其自认的陈述
        故在具体案件中能够证明增项工程存在的证据材料其实有很多,需要我们有耐心去发掘和取证,进而确保取得案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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