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前不久,财政部陆续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简称“54号文”),对PPP投融资行为以及示范库项目进行清理与规范,表现出相关部门对规范PPP运作的决心,进一步体现了PPP项目风险防范与理性化、规范化发展的趋势。
“23号文”和“54号文”的出台引起行业热议。本期就“23号文”之“资本金审查”内容进行分析。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
【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律师解读
1. 资本金不得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2. 资本金不得为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违规出资。
(第1、2项只是旧规定重申)从《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到《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办金〔2017〕92号,)均将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2]作为PPP项目清理出库的标准。
3. 资本金不得为股东的“明股实债”型融资资金。
4. 资本金不得为股东的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
真正新规定的是第3、4项,在财金〔2017〕92号文发布后,对于债务性资金,很多人认为债务性资金是指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而非穿透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的债务性资金不属于禁止性规定。财金〔2018〕23号文却提出要求向上穿透审查债务性资金的要求,实际上否定了社会资本方或政府出资方以其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金的行为。
因此,如何理解和适用第3、4项至关重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看,财金〔2018〕23号文需严格遵守;若不遵守,根据该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可能承担被下调评价等级的后果,非国有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然而,穿透至几层?是否需继续层层穿透至项目公司的股东的股东的股东、是否需层层向上查看股东之财务报表以确保不存在债务融资资金?这种穿透审查在实践中执行和标准不易把握,并且极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是否应穿透至最初资金来源,还需监管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8〕23号)完整文件,请点击http://jr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3/t20180330_2857297.html详细了解。
以上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权威解读还需以财政部等权威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