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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施工合同纠纷】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7年攻坚战终获胜诉生效判决!


【案件背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为专业性强,甚至有多个鉴定、调查取证等,诉讼程序一般都较长,本案中因为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指令再审一审、二审程序,历时七年终于尘埃落定,为王芳、黄炳蓉律师的坚持不懈和努力打call!

一、案情简介:

       2008年中建某局总承包了杭州某项目后,与江苏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江苏某公司,除主材由中建某局购买外,其余材料均由江苏某公司负责,同时约定江苏某公司的王某作为项目负责人。2008年,江苏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甲将案涉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转包给了李某某施工,2009年,王某甲的兄弟王某乙注册了南京某公司,王某乙系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后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乙)为规避责任指定了王某乙亲属的兄妹公司与李某某签署了协议,确认由南京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水电安装工程转包给李某某施工。2012年,兄妹公司注销,期间中建某局、南京某公司、王某乙都曾向李某某支付过工程款。2011年7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但是李某某仍有大部分工程价款未能支付。

       2013年,王芳、黄炳蓉律师接受了李某某的委托,向南京某法院(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要求中建某局、江苏某公司、南京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给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江苏某公司提出其与中建某局的合同并非其公司印章,且并未实际履行过,故申请印章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印章确系伪造。南京某公司和王某兄弟认可李某某实际施工人身份,但是认为在李某某进场施工前后均有其他实际施工人参与施工要求进行扣除。
因本案项目所在地在杭州,实际施工人无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和整体结算资料,故法院不辞辛苦数次前往杭州调取相应的资料,双方争议的主要点在于案涉项目地下室部分工程价款如何划分?王某甲和王某乙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一审法院近3年的审理查明,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请,并且对地下室工程款的划分作出了具体的造价鉴定,给出了具体的金额,同时认为王某甲和王某乙均是案涉工程的转包人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甲和王某乙不服申请二审,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后王某甲再次提起再审申请,法院后决定再审,并指令原一审法院进行再审,再审一审中,针对地下室的工程款问题双方再次进行举证,被告虽然提供了一些新证据,但是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因为李某某在接手该项目时并未与其之前的两位实际施工人办理相应的结算,故法院只能根据各方进场时间和监理确认的进度,结合地下室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推算,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与原一审的判决结果几乎一致,被告方仍然不服提起上诉,并对该案件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杭州法院重新审理。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关系及证据图



三、该案件历程的时间轴




四、关于地下室水电安装的施工工序图表




五、本案的最终结果

       2020年1月,经过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数次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代理意见,并明确了案件中的主要焦点和金额组成,尤其针对所谓的管辖恒定原则发表了专门的代理意见,向法院提供了有理有据的分析,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再审指令一审、二审之后终于尘埃落定,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终于主动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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