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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2020年1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2020年1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Infrastructure、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Legal Express
 
 
 
 前言·PREFACE

        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9年前8个月,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回升,同比增长4.2%。2018年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其中中国基础设施投资为15.49万亿元;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为12.03万亿元,2018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64.57万亿元,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8.63%,仅次于制造业。建筑业完成总产值23.51万亿元,同比增长9.88%,实现增加值6.18万亿元,增速超过GDP,同比增长4.5%。为了保持新常态下的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的增长,基础设施领域与房地产业及建筑行业一直不断的在从传统行业向现代化行业过渡升级。特别是近年来,PPP模式推广、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营改增、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中美贸易战等给行业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给企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其中,EPC工程总承包作为覆盖建筑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具备利于控制项目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等突出优势,备受市场青睐。但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由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现有规范模糊,也就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针对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呈现的新特点,相关法律服务亦面临着新的挑战,法律适用越发呈现复杂性和争议性。为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院纷纷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等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但是这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很难把握相关规定的实质性精神。因此,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INDUSTRY NEWS

 
一、基础设施领域

Ø 最高法发文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相比2015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共计39条的《“一带一路”意见二》为人民法院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明确新目标,提出新要求。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其中包括,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

Ø 证监会刘榕:积极推动基础设施领域REITs的发行试点
        12
月17日,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副主任刘榕在2019(第十一届)卓越竞争力金融峰会上表示,下一步将会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基础设施领域REITs的发行试点工作,盘活存量增长,创新投融资机制。后续将积极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总体方案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和基础设施,优化功能结构、提高监管效能,防范市场风险,推进对外开放,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Ø 财政部解读PPP会计准则:PPP未来支出责任不能确认为政府负债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会计准则)。实操中PPP会计准则会对政府未来支出责任如何处理,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根据本准则规定,政府方承担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款项的义务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负债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结果不影响PP项目资产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多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也承担了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在项目运营期开始时并不属于《负债准则》所规定的现实义务,更多是一种或有义务,因此不能确认为政府负债。合规的PPP项目不记入政府负债,并不意味着负债转嫁给了企业。负债的存在前提与投资方的资金结构安排或设计有关。

Ø 江苏对7个PPP省级试点项目给予奖补资金2252万元
        江苏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四批PPP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苏财金〔2019〕1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精神,进一步高质量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8〕16号),经研究,江苏省财政厅下达2019年第四批PPP项目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7个PPP试点项目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总额2252万元。其中:4个省级试点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金240万元,3个省级试点项目落地奖补资金2012万元,列2019年2010699项“财政事务—其他财政事务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科目。

二、房地产行业

Ø 房贷利率将迎重大调整 央行发文重定贷款利率计算方式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中国人民银行12月28日发布公告,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客户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决定“换锚”LPR,还是转为固定利率。短期而言,这一政策转变对购房者基本没有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1月20日5年期LPR首次降低,引导社会资金成本走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预计房贷利率随着LPR降低出现轻微下行将成为趋势。 整体看,市场平稳是主流。房贷利率波动不会大。

Ø 住建部等6部委联合发文再次向住房租赁市场乱象祭出重拳
        近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委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意见》对于饱受诟病的长租公寓“租金贷”模式,更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意见》也明确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

Ø 进一步放宽户籍限制 激发社会性流动
        12月27日,发改委等四部委印发《关于加快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城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推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放宽落户条件。加速人口向城市集聚的速度,尤其是农村农业人口向城市流动的速度。对房价形成重大考验。

Ø 住建部部署2020年九大重点工作 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依然排在首位

        12月23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全面总结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对2020年提出了9方面重点工作,其中,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依然排在首位。本次会议对做好明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工作还提出了5方面要求,其中特别提到,要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城市开发建设由增量建设为主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

三、建筑行业

Ø 两部门: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2月2日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针对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各重点领域,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到加大问责力度、吊销从业资格、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等相应处罚措施,从事前预防到事后惩戒,加强了建设施工的安全保障力度。

Ø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支持民企发展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并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包括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等。为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意见》提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Ø 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Ø 评定分离、电子招标、市场形成价格 住建部发布加强房建和市政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12月24日晚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次正式发布的《意见》相对于住建部在2019年9月发布的意见稿变动很大。《意见》指出,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意见》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了具体措施: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息自愿报送、年度业绩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19年12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

Ø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自2020年03月01日起施行。
Ø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Ø  2019年12月24日,江苏高院民六庭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自2019年12月24日起施行。
Ø  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Ø  2019年1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
Ø  2019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
Ø  2019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会〔2019〕23号),自2021年01月01日起施行。
Ø  2019年12月16日,江苏高院民六庭发布《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创农村土地市场的新局面
孟庆贺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建设用地已经逐渐紧缺,在当前各大城市纷纷提出“建设用地总量约束”甚至“减量化”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建设用地资源成为城市持续集约化发展必须盘活的宝贵后备空间,诸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投资方向开始转向农村地区,加之国家正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抢占农村土地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宣告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入市于此正式合法化,打破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土地招拍挂制度的限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土地的经济活力,开创了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的新局面。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土地市场的冲击与突破

(一)农村土地监管制度对土地利用的掣肘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自身其独特的门槛和限制,在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投资开发乡村项目时,往往需要提前介入、论证,在笔者服务的南京、扬州、淮安、徐州、宿迁等地开展的特色小镇、休闲旅游、田园综合体、农村四好公路、垃圾焚烧处理等PPP项目中,土地获取及有效利用成为项目开发建设的核心问题,也直接决定项目能否顺利落地执行。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类型繁多,也比较复杂,主要分为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四荒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同的土地类型有着不同的使用用途,一旦超越土地原有用途很大可能涉及项目违规开发,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笔者上述提到的PPP项目,在项目建设内容中均会涉及建设住宿、餐饮、娱乐设施等配套设施,该等配套设施的建造均需使用建设用地,原来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企业获取项目土地的有效渠道,造成土地即使被闲置、荒废也不能利用的尴尬局面。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开农村土地市场的新局面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为乡村开发项目的投资方、建设方合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破解了僵局,打开农村土地市场新局面。
 
【图1-1 二元体制下农村土地模式】
 
 
【图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从以上两张图表展示,可以看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和入市后的巨大变化,农村土地由受到压制和行政干预(即作为国有土地的一种附属、后备资源)转变为集体土地自身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农村土地的价值充分释放(即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要点与解读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要点主要为:
要点1:打破一级垄断市场,破除“先征后入市”旧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需经过征地程序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形成相互竞争的格局,打破了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破除“先征后入市”旧规。需要注意的是,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住宅类开发项目被排除在外。
要点2:打通二级流通市场
使用者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进行二次流转,打通了二级流通市场,进一步放活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属性,但同时又受到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的特别约定限制。
要点3: 打破价格“二元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打破了城乡土地价格“二元差”,有力鼓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重整闲置土地,高效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同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很可能会冲击土地财政的制度基础,土地供给格局的变化势必带来利益分配的重大调整,政府后续出台的配套制度措施必然会对入市收益进行有效调节,平衡政府与集体组织之间入市收益。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践操作与风险防范

(一)农村土地的获取路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获取土地
        依前所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用于项目开发建设,这也是本次立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大突破,未来开发项目将广泛利用此项制度获取土地。

2、将宅基地转换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据统计,目前中国近一半农村并没有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是除去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仍然有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大量土地闲置,农村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指标(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根据《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将宅基地转换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是南京地区目前明确要求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可能存在土地获取落空的风险。笔者以为,根据2019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提到“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结合《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最新规定,在将宅基地通过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后,可以直接依据规定入市,无需再进行招拍挂出让程序。

(二)农村土地的利用:用途限制及转用审批

1、农村土地的用途限制及风险防范
        首先,在没有获取土地的前提下杜绝未批先建的现象出现。在笔者接触的南京某特色小镇、扬州某休闲旅游、淮安某生态环境提升等PPP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尚未获取的情况下,企业或者政府为了尽快推进项目执行而先行建设,但是直至项目整体建设完毕后土地使用权证等迟迟未能办妥,导致项目无法竣工验收,企业无法收回资金,融资成本剧增。对此,企业在投资建设乡村项目时,应首先进行尽职调查,先行判断项目建设所需土地获取的可行性、能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并尽量取得政府对土地获取的承诺,降低项目土地获取风险。

        其次,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下灵活利用土地。对于一些田园综合体、休闲旅游、现代农业开发等项目一般不会使用大量的建设用地,在建设农家乐、采摘园等内容时,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下,可以适当修建一些敞开式、不具备完全遮蔽功能的构筑物,灵活、规范地使用土地。例如无锡“田园东方”项目作为国内首个田园综合体项目,利用农用地建设有机农场、采摘园、户外课堂等休闲农业项目,盘活土地利用。
最后,要严格禁止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在河北宁晋县换马店古镇项目中,企业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取得农用地使用权,但是在未履行土地用途变更的手续前,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最终被政府部门查处,项目投资付诸东流,并且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在利用土地过程中,应注意核查土地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切忌心存侥幸,避免项目违规风险。

2、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涉及乡村开发的项目中,项目通常涉及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多种性质的土地,且不同性质的土地多为分散存在,为开发建设需要在特定土地上整体运作,必须取得相应用途的土地指标,否则,开发项目就会因为不合规而存在相应的风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流程如下:(1)涉及到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锦天城动态·ABL NEWS

Ø  锦天城十四项执业领域、十四位律师荣登《钱伯斯亚太2020》榜单
        2019年12月5日,《钱伯斯亚太2020》(Chambers Asia-Pacific 2020)榜单正式发布,锦天城十四项执业领域,十四位律师荣登榜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令人瞩目的业绩再次证明了其市场领先地位。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再次荣获重点推荐的职业领域。

Ø  锦天城协助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成功公开发行201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2019年12月,锦天城律师经办的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建)2019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成功发行,本次发行金额15亿元,发行期限7年(含7年),主体评级AAA级,票面利率3.55%,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此前,上海城建已于2019年6月16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13号),核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公司债券,批复有限期为24个月。
        上海城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公路工程、房屋建筑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集团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5家、事业部3家。其中2家特级、6家一级施工企业和5家甲级勘察和设计院,形成了以基础设施设计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基础设施投资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依托,集各类工程投资、设计、施工、管理、设备和材料供应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上海城建是上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承接或参建的上海市重大工程达300多项,其中包括上海市高架道路、地铁和轨道交通工程,污水治理工程,越江隧道工程,高速公路工程,机场工程,浦江大桥、东海大桥、上海长江隧桥工程,外滩和人民广场综合改造工程等。同时还积极参与了其他城市的建设,如广州、深圳、天津、南京等轨道交通工程,重庆、四川、哈尔滨、海口、浙江和江苏的大桥工程,以及20多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集团积极拓展海外工程,承建新加坡、安哥拉、印度、泰国等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创了众多工程与技术领域的多个第一。上海城建共获得中国建筑500强、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大奖、中国市政工程金杯奖50余项,上海市政工程金奖等150余项。
锦天城律师为上海城建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及本次发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Ø  锦天城助力联发集团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
        近日,由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发集团”)作为原始权益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本专项计划的发行规模为10.58亿元,当期票面利率为5.2%。
        本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联发集团成立于1983年10月,是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德盛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联发集团深耕海西区域、长三角、长江中游、环渤海、成渝、北部湾、珠三角七大区域20座城市,连续13年荣膺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本专项计划的成功设立,为联发集团进行房地产开发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
        锦天城律师为专项计划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构设计、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拟定、法律意见书出具、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反馈意见答复等)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Ø  锦天城助力镇江交通集团等多家公司成功发行境外美元债券
        2019年6月以来,锦天城律师作为中国法律顾问,协助多家境内公司或其境外子公司成功完成境外美元债券发行项目,并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
2019年11月,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交通集团”)于新加坡交易所成功发行2.2亿美元债券,锦天城律师作为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协助镇江交通集团成功发行债券。
        这是锦天城律师继2016年作为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协助镇江交通集团完成境外发行美元债券项目后的再次合作,锦天城一如既往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取得客户的信任与赞誉。
        镇江交通集团系为顺应镇江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重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承担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交通运输产业的运营等功能。公司先后荣获“镇江市文明单位”、“镇江市跨越发展有功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
        此外,锦天城律师协助中渝置地控股有限公司(“中渝置地”)境外下属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成功发行2.5亿美元债券;协助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坤伟业”)境外下属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10月及11月在香港联交所分两次成功发行总计1.5亿美元债券。锦天城律师以出色的业务能力为中   渝置地和鸿坤伟业成功发行境外美元债券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锦天城律师担任上述公司境外美元债券发行项目的发行人或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为上述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对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从中国法律角度修改各类交易文件及招债说明书、协助履行相关监管程序等。

Ø  锦天城为建信资本-中冶建工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2019年12月25日,建信资本-中冶建工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本专项计划由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该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本项目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依据工程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对发包人/买受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本项目通过设置流动性差额支付承诺人、优先级/次级产品结构化分层来实现内部信用增级,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流动性差额支付义务。本项目的产品总规模为10.81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26亿元,已获得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给予的AAA级评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0.55亿元。
        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拓展了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融资渠道,满足其资金流动性需求,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
        锦天城律师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对专项计划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专项计划全套交易文件的谈判、起草、审阅和修改等。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7年的近2000名律师,到2018年的超2300名律师,再到如今的28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在以上十大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锦天城连续两年在公司商事、争议解決等八大领域荣获“杰出律所”称号。
锦天城连续五年蝉联年度“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奖、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奖、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十项提名、2017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6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八项提名。
 
我们的服务理念
 
        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锦天城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让律师成为客户“经营的参谋,贴心的顾问”。
 
 

特别声明·SPECIAL STATEMENT

 
        本法律速递的目的在于方便客户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资讯及法律实务动态。本速递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团队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研讨,可直接与本所律师联系。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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