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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李某与西安某消防公司、汉中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审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8)陕民申1480号

【承办律师】杨翠巧

【诉讼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李某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0日,范某受李某之托以被告西安某消防公司名义与被告汉中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西安某消防公司承建汉中世纪城某消防工程,合同总价3295417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与被告西安某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李某)负责前期投资,至合同签订止;乙方(西安某消防公司)负责后续的工程施工和验收。《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初期,双方以合作的方式进行,李某的聘用人员范某以项目经理身份组织安排施工,接收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向施工人员及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等费用;被告西安某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劳务分包人苑某进入工地,并向施工人员苑某支付了部分费用,同时联系购买了部分设备材料。2015年7月工程验收合格进行结算时,被告西安某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被告汉中某置业公司,要求工程结算应与其公司进行,张某称范某是其公司项目经理,工程是其公司完成,应与其公司结算;李某与范某认为工程系挂靠西安某消防公司,李某是实际施工人,应与其结算。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限被告汉中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李某工程款88.5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判决:驳回西安某消防公司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李某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的工程款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是本案中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李某与西安某消防公司的关系以及双方谁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从案件双方《协议》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本案中李某借用西安某消防公司承接工程,同时双方按照最初的合作模式有少量出资,介绍工人入场等行为,故应当认定双方前期行为存在合伙关系。另外,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2011年9月20日范某以西安某消防公司的名义与汉中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工程的管理以及材料款的支付等由范某完成,范某属于李某的项目代理人,应当认定李某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均采纳了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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