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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涉及的法律关系

在具体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劳务分包方是按劳务发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劳务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劳务发包方的管理和监督,往往会形成劳务发包方、劳务分包方和劳务人员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并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厘清各方之间的关系就具有了相当的现实意义。

首先,劳务发包方与劳务分包方之间是基于约定产生的劳务合同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劳务分包方通过所雇佣的劳务人员的施工劳务活动,向劳务发包方履行劳务合同的债务,而劳务发包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这种劳务合同关系因为一般均按建设部推广的示范文本订立,双方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约束。

其次,劳务分包方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在劳务分包施工中,劳务人员是作为劳务分包方的成员之一,承担一定的工种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与制度进行劳动,按劳动数量及质量获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属性,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

再次,劳务发包方与劳务人员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劳动发包方对施工劳务的管理和监督是通过对劳务分包方的指示,由劳务分包方通过具体的劳动组织工作而传达于劳务人员,劳务人员的报酬也不直接由劳务发包方支付,而是由劳务分包方支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务人员的安全责任,劳务发包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却不能免责:

对因劳务发包方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造成劳务人员人身损害的,应由劳务发包方承担事故责任及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在劳务发包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务分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相应资质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施工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劳务人员人身损害的,由劳务发包方与劳务分包方共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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