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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锦天城律师代理红阳建工与宿迁希望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避免近2000万元的损失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7)苏民终65号

【承办律师】杨以生

【诉讼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8日,红阳公司与希望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希望房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宿迁市希望城住宅小区H期1-3号楼、5号楼、6号楼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红阳公司承建,工程价款为48936774.41元,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总日历天数为300天。2011年6月21日,红阳公司与希望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希望房产公司将希望城小区地下人防车库(1).(2)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红阳公司承建,合同总价为43369789.22元,施工期限为150个日历天。2012年1月10日,工程监理单位向红阳公司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称因地下人防车库工程属深基坑基础施工,暂停H期工程施工,待地下人防车库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及回填土结束后复工,致使至2012年6月10日才对该部分工程恢复施工。2014年1月16日,红阳公司向希望房产公司送达希望城H期1-3号楼、5号楼、6号楼及地下人防车库工程决算书,载明工程结算价为12023.89771万元。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8日,红阳公司分别向工程监理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H期1-3号楼、5号楼、6号楼工程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验收,于2015年3月29日交付使用。地下人防车库工程于2015年3月12日通过验收。希望房产公司合计已付款7518.8812万元。红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希望房产公司支付红阳公司尚欠的工程款4623.0965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23.0965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希望房产公司支付红阳公司误工损失441万元;3.判令希望房产公司因违反节点付款补充协议约定义务,支付红阳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00万元;4.判令红阳公司对希望城小区H期1-3号楼、5号楼、6号楼、地下人防车库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希望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红阳公司工程欠款1824.16446万元及利息(以266.72084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止,1467.09129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希望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红阳公司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6月10日期间停工损失205.51万元;三、红阳公司在1824.16446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希望城小区H期1-3号楼、5号楼、6号楼、地下人防车库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红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涉案工程总造价如何确定。2.红阳公司承建的工程价款是否已达到付款条件,希望房产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行为,若存在,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3.红阳公司主张希望房产公司违反节点付款补充协议约定义务,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应否支持。4.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6月10日期间,红阳公司是否存在停工损失,应否由希望房产公司负担。5.红阳公司就其主张的工程款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中红阳公司要求希望房产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问题,希望房产公司主张本案一审起诉时案涉工程均未竣工验收,红阳公司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但是我方认为虽然我方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曾向建设方希望房产公司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希望房产公司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是本案司法鉴定过程中,涉案楼房工程及地下人防车库工程已经分别于2015年3月22日及2015年3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我方有权要求希望房产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点二审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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