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6日,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团队再传捷报,喜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改判并胜诉的判决书一份,王芳律师团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原告(上诉人)与被告(被上诉人)公司于2011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将案涉项目工程中的土建与水电安装发包给原告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6835.38万元。后双方发生争议,2014年7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
上述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等多个程序后,法院最终确定改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16428913.45元及利息。至此,双方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纠纷最终定案,但上述一审、二审判决中均无关于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判项。原告公司之后于2021年3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在案涉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未在最迟其起诉时后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过,已丧失优先受偿权,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并胜诉
当事人一审败诉后找到王芳律师团队提起上诉,团队在二审代理后,重新梳理了长达7年的诉讼资料和基本事实,寻找突破点,确定代理思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予以改判!
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施工单位有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庭审中,陈玉蓉律师围绕上诉人已主张过优先受偿权这一基本事实,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的观点,全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胜诉意义
本案的胜诉成功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1600余万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委托人避免了一大笔可能发生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公司破产,于2021年4 月 29日被法院作出破产决定书。我们知道,发包企业破产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其他债权,在破产财产应得到优先清偿。委托人作为施工单位,若对案涉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只能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按照普通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与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债权的分配,如此一来委托人想足额拿回自己的工程款几乎不可能。
但本案中,团队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使得该笔工程款在债务人破产财产中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优先清偿,为委托人避免了一大笔可能发生的损失!
本案从接手到收到判决,代理律师以专业、尽责、不放弃的态度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也充分展现了律师的卓越的专业技能。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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