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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锦天城律师代理的常州天宁某街道办与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再审中获最高院支持!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881号
 
【承办律师】张优悠
 
【诉讼地位】被申请人——常州天宁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4日,陈某、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天宁区政府签订协议,由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受让南郊宾馆。2004年12月,常州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土地市场挂牌拍卖的方式取得了原南郊宾馆的开发经营权。直至2011年6月,因常州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公共绿地的拆迁工作,导致该公共绿地无法实施,江南经典小区(原南郊宾馆地块)仍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011年6月7日,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向天宁区政府汇付1000万元,并出具委托书:该款委托天宁区政府专用于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因北部沿中吴大道边房屋的拆迁所致矛盾的协调和处理事宜。天宁区政府责成常州天宁某街道办处理上述事宜。2012年9月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常州天宁某街道办给予26间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共计30107312元。2014年8、9月份,涉案26间东西走向的门面房陆续被常州某房地产公司拆除。常州天宁某街道办遂就其花费的30809354元向常州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返还。2015年2月4日,常州天宁某街道办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偿付常州天宁某街道办代为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30809354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1、常州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常州天宁某街道办20809354元;2、驳回常州天宁某街道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驳回常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常州天宁某街道办就案涉房屋搬迁所支付的费用应否由常州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本案中的重难点】
 
        本案中是否涉及越权代理的问题。在常州市住建局屡次要求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履行拆迁义务的基础上,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向天宁区政府汇付1000万元并出具委托书,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后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又请求天宁区委、区政府采取措施尽快依法解决原南郊宾馆临街店面房拆除问题,我方在此基础上与案涉房屋占有人洽谈收购房屋具有合同依据。在庭审中常州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委托书中并无委托收购房屋的意思表示,常州天宁某街道办收购行为属于越权代理。然而本案中,常州天宁某街道办虽未能提供与常州某房地产公司书面协商会谈等证据材料,但整个收购行为持续数月之久,常州某房地产公司对常州天宁某街道办的磋商、收购案涉房屋行为是知情和参与的,且委托合同的利益最终由常州某房地产公司享有,因此,常州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委托人及最终利益获得者,对于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款项,应当偿还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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