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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陈某、南京某贸易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

案号:(2015)宁商终字第680号
承办律师】唐玉良
【案情简介】2012年5月24日,陈某召集邱某及刘某、唐某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邱某认缴出资70万元受让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35%的股份,邱某于2012年6月1日通过银行向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5万元,但时至今日,邱某一直未收到陈某前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舜正公司一直也未为邱某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邱某至今无法取得股东身份与资格,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邱某上述付款对象系某贸易公司,现其主张陈某返还该款及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后,邱某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邱某支付的35万元的性质。
【本案重难点】邱某在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上填写了“某贸易公司股金”。某贸易公司同日也向邱某出具了35万元的收据,收据载明收款事由为“股份投资”,综合上述事实要素分析认定,邱某支付的35万元钱款应系股权受让款或认购股份的钱款。由于该款项并非支付于陈某个人,因此建议邱某另案向某科技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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