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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上海交通大学赢得一起上市公司原始股权属争议诉讼

【案       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案       号】(2017)沪01民终4347号
 
【承办律师】丁华、黄威、孙东顺
 
【诉讼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
 
【案情简介】
 
        1983年8月,交通大学提出了《关于Y公司工商企业登记的申请》。198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对交通大学出具批复,同意建立“中华青铜文化复兴公司”,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5月,Z公司成立,性质为全民所有制。1989年11月,Z公司填写申请表,称其资金来源为发展基金。1992年1月,Y公司申请将名称变更为上海交通大学Y公司。1992年7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律社会咨询中心制作了对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其中注明交通大学将940,364.08元注入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系争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0月10日,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5月31日,盛某与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等达成《会议纪要》,确认根据青铜股份验资需要,交大南洋可向盛某、夏某提供总额为400万元的专项借款,借款人必须以其所持有的上海A公司全部股权作为抵押。同年6月2日,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盛某、上海交通大学中华青铜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和案外人夏某签订《框架协议》,各方同意,在报批及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将Z公司现有资产全部作为交大南洋的实物出资。……将依照《公司法》和《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归属于交通大学,盛某、夏某和上海交通大学中华青铜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不再对上述股权提出异议和相关权利要求。
 
        2009年6月,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南洋公司。2013年3月,新南洋公司发布《关于股权过户的提示性公告》,称其公司的控股股东交通大学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66,771,194股股份全部以无偿划转的方式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交大产业集团。盛某在本案中请求确认交大产业集团持有的新南洋公司原发起人股中8.5万股属于盛某所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盛某是否享有交大产业集团持有的新南洋公司原发起人股中8.5万股?
 
【本案的重难点】
 
        案件相关事实情况时间跨度长达三十年、涉及众多法律主体,案情复杂,锦天城律师认为关于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确认,首先要判断待确权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性质投资的合意,其次判断投资者是否实际出资。盛某提交的包括情况陈述、《财务证明》、申请、批复等材料均为复印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Z公司成立时存在盛某个人出资的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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