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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强行平仓纠纷】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2015年股灾衍生的复杂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件

【案       由】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案       号】(2017)鲁民终234号
 
【承办律师】宗士才、马丽娟、胡聪
 
【诉讼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期货公司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某期货公司通过其青岛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随后,客户分别于2015年7月6日和7月8日购买10手和74手上证股指期货IH1509合约,7月8日收市后,客户账户的公司风险度为119.64%,权益处于追保状态,期货公司分别于当日及次日开盘前通过系统及电话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7月9日上午开盘后,IH1509期货合约市场行情急转直下,至9时21分IH1509期货合约跌至停板,客户账户的交易所风险度为1150.6%,期货公司风险度为1495.8%,期货公司随即将客户部分IH1509头寸卖出平仓,当日下午IH1509行情转好,客户自行卖出剩余头寸并入金2000万元作为追加的保证金。事件发生后,客户在向期货公司索赔要求不能满足的情况下,随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因不当平仓给其造成的损失1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指导意义】
 
        锦天城律师受托代理本案后,通过认真梳理案件发生过程、分析期货平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搜集最高院相关案例,从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风险计算口径、结算通知、银期转账的现实可能性、期货交易行情的瞬时变动性、客户对账户的处置义务、客观确定强行平仓损失的计算基准点等角度出发,全面论证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合法合规性;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亦主动向青岛证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案件相关事实;2016年8月11日,青岛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客户随后向山东高院提出上诉,锦天城律师再次受托代理期货公司应诉,针对上诉人的请求和主张一一作出有理有据的辩驳,2017年3月15日,山东高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山东高院在判决中采纳了锦天城律师提出的基于期货交易行情的瞬时变动性应赋予期货公司根据即时行情随机选择强平价位的权利、不能以事先无法预测的事后期货交易行情反推事先强平价位的不合理等意见,对2015年7月前后股灾期间发生的同类案件具有可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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