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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纠纷】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金额较大的涉及国有股权回购仲裁案

【案       由】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
 
【承办律师】宗士才、邢硕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申请人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营企业”)与被申请人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签订《股东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合资设立了一家深圳的传媒公司,传媒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民营企业出资12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国有企业出资18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 。传媒公司在股东共同努力下经营业绩良好,在业界享有良好口碑。后国有企业出于自身单方面的考虑,自2015年2月以来先后提出收购民营企业所持传媒公司股权的意向、让民营企业收购其所持传媒公司的意见、以及解散传媒公司进行清算的意见,在此期间,国有企业还撤走了其向传媒公司派遣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因协商无果,民营企业依据合作协议提起仲裁,要求国有企业一方按最近一次传媒公司评估价值受让民营企业所持有的传媒公司全部40%股权。
 
【争议焦点】
 
        本案中民营企业能否要求国有企业收购其持有的传媒公司股份?如果可以,该股份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价值?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中,国有企业抗辩称不满足股权收购条件,以及提出了即便收购也应对传媒公司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要求。本案的复杂性在于案件涉及国有企业受让民营企业股权的程序及价格的认定,深圳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本案无需重新评估,完全支持了锦天城所代理的民营企业的仲裁请求。创新意义在于突破了凡涉国有股权均需专门评估的惯性思维,以及国有企业为案件当事人时,股权交易审批程序到底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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