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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苑】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如何诉请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印章与证照?

 

 

前言

 

印章与证照为公司意思表示之重要象征,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予以保管,当公司新老法定代表人因任命、选举、交接等存在纠纷与争议之时,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印照?新法定代表人在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能否代表公司的意志提起印照返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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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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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状元猴公司系新西尔克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公司,2013年11月7日的状元猴公司的章程载明:股东为新西尔克公司,出资比例为100%;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2013年11月7日,新西尔克公司作为股东聘任潘宏军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聘任任劲为公司监事。同日,潘宏军作为原告执行董事聘任陆卫华为原告经理。

3、2014年5月27日,陆卫华向状元猴公司出具书面材料一份,确认已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人行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及开户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状元猴”公章一枚。

4、2014年6月3日,状元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工商登记予以变更,由潘宏军变更为陆卫华,陆卫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5、2016年2月29日,新西尔克公司作为原告股东作出股东决定,重新任命潘宏军为状元猴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免去陆卫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陆卫华于2016年6月30日出具收文,确认收到股东决定一份。

6、因陆卫华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状元猴公司陷于停业状态,后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卫华立即返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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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状元猴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等具有约束力。新西尔克公司作为原告股东作出股东决定,任命潘宏军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免去陆卫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陆卫华已于2016年6月30日确认收到原告的股东决定,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该股东决议效力予以确认。因此,潘宏军作为新的法定代表人,以状元猴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关于涉案印鉴章、证照等返还的问题,状元猴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其独立的意志,公司证照、印章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上述财产理所当然属于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妨碍公司独立意志的实现。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证照、印鉴章等必定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掌握、占有和使用。陆卫华作为原状元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是公司财产的法定管理人,状元猴公司的股东作出决议,免去陆卫华的职务不再担任状元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陆卫华已失去管理者的职权,已无权再继续持有、掌管状元猴公司的证照、印鉴章,应当配合状元猴公司办理移交手续,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故对于被告陆卫华已签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公司公章,状元猴公司要求陆卫华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执行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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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专业律师团队,通过办理和分析大量本文涉及的执行实务问题,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为主,结合理论分析和未来立法趋向,致力于为执行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

正常情况下,公司公章会被视为代表法人意志,是法人身份与权力的证明,而在原法定代表人侵占公司印章、证照情形下,相对人更是有理由相信持有人获得了公司的合法授权,所为全部法律行为将归属于公司,公司只有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以后,才可以向恶意持有人追偿损失。实践中,不少公司会先刊登印章遗失公告,再向工商或公安部门重新申请刻制或颁发,以免繁琐的诉讼程序,但此时需与工商部门沟通是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申请文书,以确定能否继续采用此方案解决问题。在无法获取上述文件时,提起印照返还诉讼就为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虽然此时因印章脱离公司控制而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仅有关于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但经公司权力机关合法程序任命的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提起证照返还诉讼的权利。

此外,为减少公司印章脱离控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可在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提起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使用公司公章。因此类纠纷中涉及行为保全的案例极少,需尽量与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协调沟通。建立一套公司完善的印章与证照的管理制度,对使用公司印章与证照的情况密切掌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防范于未然、消除风险方为此类纠纷的根本解决之道。

 

案例来源: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

 

 

 

许会阁 专职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执行纠纷、公司诉讼、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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