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至上原则
当前经济生活中奉行合同至上原则,工程项目管理中也不例外,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合同自由是现代世界各国合同法的精髓和灵魂。这是因为,相对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只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必然受到人类认识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而且它只是由国家制订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保证竞争的自由与公平,权力不得参与微观的经济活动,不能干涉具体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关系,这样法律的功能与作用范围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对现实问题,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法对现实社会各种情况规范得详尽无遗。再加之法律必不可少的稳定性,就难以尽善尽美。因此,法律不是对任何社会关系都能发挥其调整作用的。在许多方面,社会都无须法律调整。有的社会关系甚至不能由法律调整,否则,其后果必然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非常自由灵活,可以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意识自治,即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签订合同,自由决定与谁签订合同,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的内容,自由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甚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由决定合同的方式。这样,在一定范围内,合同的种种自由符合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要求,通过合同规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主要方式,可以灵活适应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情况。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内部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外部市场风云变幻,不确定因素极多,想要约束承包商和业主的行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要依靠合同手段来保证有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奉行合同至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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