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
目前,业主或发包方以没有验收、没有结算为借口拖延工程款的现象很普遍,对此,zui高法院在《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中的做出了有利承包商的规定: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未竣工日期。
建筑合同案件中,与时间有关的概念都至关重要,争议重点往往都会归结到类似“竣工日期究竟是哪一天”这样的焦点问题上。 建筑合同纠纷的时间概念为何如此关键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竣工日期”这个时间点,决定着工期是否被拖延、违约责任由谁承担、投资商的成本利息、工程款支付时间乃至欠付工程款利息等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zui后都要归结到钱上,都要决定大笔真金白银的zui终归属。所以,有人用“时间就是金钱”这句一度家喻户晓的名言,来形容建筑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可谓一语中的。
鉴于竣工日期的重要性,实践中的建筑合同一般都会在这一点上约定得非常详细,正规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也都有明确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作天数的设计。那么,为什么这类纠纷仍然还会频繁发生呢道理仍然很简单,建设工程的履行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各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比如工程量增减,不可抗力的发生,发包方延付进度款,承包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等等,都会影响到工程的实际进展,进而导致约定的竣工日期无法实现,双方从而发生纠纷。
因此,我们建议,保存好“提交”、“转移占有”等与之关联的证据,“提交”的方式,如邮寄,要查询回执。
案例:建筑商遭遇“天价赔偿”。“一项6000万元的工程,因工期延误赔偿金逾3000万,占了工程款的一半。类似原因导致如此高额赔偿,这在国内极为少见。”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副主任朱树英律师向我谈起湖北省一起正在执行中的工程纠纷案,直为建筑商惋惜。
1998年,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发包位于香港路与光华路交会处的一幢科技大楼和综合楼工程,武汉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由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建,包干价6000万元,当年6月18日开工,科技大楼应于1999年5月31日竣工,综合楼应于1999年2月15日完工。如承包人逾期竣工,逾期一个月以内处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施工中,因发生了基坑塌方事故等多种原因,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处理,两大楼zui后分别于2000年1月8日和2001年9月竣工。2001年10月,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开发商已支付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大楼交付后,双方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开发商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索赔5280万元。开庭期间,建筑商称,设计变更、延期付款等开发商方的原因和基坑质量事故等因素造成延期,但因未能举出确切的证据,未被法院采信。
省高院审理确认,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扣除双方都认可的误工天数,zui后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逾期违约金3032万元,抵消开发商尚欠的工程余款,还应向开发商支付1828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上诉,zui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法院正在强制执行。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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