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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建筑工程司法审价的内容和范围应掌

确定建筑工程司法审价的内容和范围应掌握的原则

1、 以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为依据的原则

这一原则源于“不告不理”原则。比如,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认为应扣除拖延工期之损失但却并未提起反诉或反请求。而法庭或仲裁庭认为建设单位要求拖延工期之损失必须反诉,那么,在审价就不应予以考虑拖延工期之损失这一内容。又比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的是一份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也以这一份合同为依据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但实际上,施工单位不仅为建设完成了房屋建筑工程,并且应建设单位要求,完成了房屋顶层广告牌钢结构工程和地面绿化工程。如何施工单位在请求事项只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房屋建筑工程合同款,那么,在委托审价时,钢结构工程和绿化工程则不列入审价范围。

2、 为作出裁判所必需的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或仲裁庭在委托审价前对案情应当有一定深度的了解,而不是盲目委托。这里大概需要引进一个数学模式,即委托审价前,法庭或仲裁庭已经基本了解了形成裁判文书所需要的几个数据,比如建设单位按合同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X,建设单位按现场签证应支付施工单位签证款Y,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应赔偿施工单位窝工损失Z;因施工单位未使用合同规定材料应扣除A,因施工单位逾期竣工应扣除B,因施工单位工程缺陷应扣除C,如此等等。也就是说,一旦审价有了结果,法庭或仲裁庭只需将有关数据填入裁判文书中。做到这一点,必须做到在委托审价前已经就整个案件进行了审理,而不是先审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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