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律师有哪些业务
招标投标是zui富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投标已经普及到了建设工程发包、机电设备进口、成套设备采购以及利用国外贷款等方方面面。但是,招标投标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如果稍有疏忽,就会使中标无效,从面影响采购的效率。所以,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参与到招标投标活动中来,就显得非常必要。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曾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审查、制作、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就招标文件zui终文本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实,律师为招标投标提供法律服务并不仅仅局限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律师的业务也并不仅仅局限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完全可以渗透到招标投标的各类项目中,为招标投标的全过程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确保招标投标的顺利进行。
根据招标投标参与人的不同,律师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既可以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为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还可以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可以是参与人的法律顾问,也可以是参与人的代理人,更多的是以参与人的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因招标人的招标而引起,主要是为招标人的采购活动服务,实际上,律师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可能更多一些。因而本文主要从为招标人服务的角度来探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律师业务。
笔者认为,律师为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业务主要围绕五个方面展开。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招标开始之前,律师可以协助招标人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判断拟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强制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强制招标项目具体包括: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2.对于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在招标前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根据现行的投、融资管理体制,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项目,以及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大多需要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有些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或者台、港、澳和外商投资的项目,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只有履行了审批手续,这些项目才能开始招标投标。
3.招标人必须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对于重点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过批准。
由于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大,对国民经济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更大影响,且这类项目大多属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或是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为保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国家规定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只有对那些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进行邀请招标,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
5.帮助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由于一些招标人对招标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因而需要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6.对于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帮助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由于投标人的能力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所以招标人必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所进行的资格审查。是否进行资格预审,以及资格预审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规定歧视某一潜在投标人的标准、要求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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