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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服务

律师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服务

 

1、施工阶段质量管理法律服务

 

质量责任是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的核心责任。施工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建设成合格的建筑产品而获得收益。律师在参与这个阶段的法律服务时,应当提醒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律师应提醒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提示施工企业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竣工验收阶段

 

律师应提醒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施工企业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施工企业对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3、质量保修期

 

律师应提醒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除已明确规定的zui低保修期限的,比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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