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吗

法律咨询:分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吗

 

律师回答:

 

不可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