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主体是谁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主体是谁

 

律师回答:

 

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