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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中的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纠纷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工程款利息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约定。如果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施工企业不但可以得到违约金,还可以得到工程款利息。那种违约金和工程款利息不可兼得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违约金是用来赔偿损失的,而工程款利息是工程款本身产生的法定孳息,它本来就是施工单位的,应和工程款一并归还。工程款利息并不是施工单位的损失,不属于违约责任。

 

目前大量施工合同都没有约定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相反却都约定了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即工期罚款,1000元/天,2000元/天,甚至3万元/天。施工单位清欠时遇到zui大的风险就是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关于工期顺延的资料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现在很多项目有开工报告,没有竣工报告,这下好了,发包方和你计算工期就算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果工程竣工后,两个月才竣工验收,岂不多了两个月的工期罚款。顺延工期的签证。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予签证。现在的普遍问题是发包人不给施工单位签证怎么办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要求顺延工期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很多施工企业不好意思提交要求顺延工期报告,结果结算时发包人罚你工期罚款没商量。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证明。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证明;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证明。不可抗力的证明。业主另行分包项目未按时完工影响施工方按期竣工的证明。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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