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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设计变更的处理程序

公路施工设计变更的处理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当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进,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2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需经监理工程同意,监理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需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其他变更程序

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程序,首先应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变更。

3提高公路施工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的措施

加强公路施工设计变更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变更工程的质量,使其在完工后的运营过程中提供优质、安全的运营环境。在具体实施公路工程变更的过程中,应着重加强设计图纸和施工过程的紧密衔接,以实现设计图纸与工程质量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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