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双方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承包方如何提出索赔
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甲方原因并未实际履行,承包方如何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提出利润索赔,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回答:
对于因甲方的原因迟延开工,承包方是有权提出索赔的。
首先,《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其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如果确因发包方的原因不实际履行承发包合同,就是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提出违约索赔,包括可得利益的索赔,这是这种索赔的法律依据。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11.2款有相应约定,该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这一条款针对承发包合同因甲方原因延迟开工,其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还应承担工期的顺延责任,即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甲方承担。这是这个问题答案的合同依据。
这个问题的后半部分的答案,我认为也是肯定的,即依法可以索赔预期利润,所谓预期利润就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可得利益。其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例如,有的承发包合同具体约定如问题所涉的违约金的具体赔偿办法和比例;如果对此情况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可以要求参照《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参照定额费率计取,即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即定额标准,定额标准中有利润的规定取费,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或规模,其费率分别为4%至9%不等。
我认为,按所提问题的情形,承包人也是基于以上理由进行索赔的话,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承包方当事人至少是可以据理力争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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