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是什么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

 

法律咨询: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是什么?

 

律师回答:

 

一是 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

 

二是 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