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款法定优先权的特点
第一,优先权仅适用于工程竣工以后,而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这就是说,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以后,对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而承包人一旦收到工程价款即不得再继续占有该工程,而应当将该工程立即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也应当接受该工程。在发包人不按期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尚不能立即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则承包人便不得再行使法定抵押权。
第二,必须是在催告以后发包人仍然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才能产生优先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对于已经竣工的且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享有优先权。
第三,优先权的标的为已经竣工的且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因为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仅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而且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当然无权享有并行使法定抵押权。
第四,优先权的标的物必须是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物。也就是说,该建筑物必须是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对那些法律禁止买卖的建筑工程,如军事设施、公共道路、机场、港口等不能够拍卖,当然也不能成为优先权的标的。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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