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概况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概况

一些发达国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较早,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其中尤其是法国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方面是zui早也是zui成熟的。法国从1978年制定《斯比那塔法》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10年内在缺陷保险以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斯比那塔法》规定建筑工程10年内在缺陷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必须投保。

《斯比那塔法》分为责任、保险和质量检查三部分。其中责任方面规定所有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机构都有质量责任,包括业主、建筑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机构,并对建筑工程各方面的质量负责期限做出详细规定。保险方面分为两类, 一是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投保10年期的责任保险,这些机构为建筑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查机构,二是建设单位则必须为建筑物10年内可能出现的损坏进行投保。质量检查方面规定质量检查工作由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实施,该检查机构要针对每个建筑工程的特点,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

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在总结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试点正式立法实施的,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主要差异在于业主投保项目不同,在法国,业主投的是财产保险,对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为民事责任险,两者都是强制的,而在西班牙,业主投保的是建筑工程侵害保险,没有强制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各方的技术责任险,相比之下西班牙的法律有利于业主,因为民事责任保险须经过法官审判后才能实施赔偿,而侵害保险只要伤害存在,检查评估确认后保险公司立即赔付。另外在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没有设置免赔,而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则设置了免赔,因此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赔付率较低。

国外实施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概况。

可见各国和地区采取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模式不尽相同,下面通过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保险人的质量监督三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行分析。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