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来临,各建筑施工企业的老总们正忙着给奋战在高温酷暑中的工人们防暑降温,送上一杯凉茶……。作为一直关注建筑施工企业的律师,此时zui想给正愁于工程款屡被拖欠的老总们送上几剂防拖欠良方,试一下,很管用。
一、考察发包方的资信状况,慎重投标,从源头防止工程款拖欠
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建设单位的资信状况,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情况、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查。其次,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明确,招标文件中的许多内容将来就是合同条款,这些内容将涉及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投标前要重视招标文件的研究,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有关付款条件等直接与承包人经济利益密切有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在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作可行性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前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投标,很可能就会给垫资施工带来巨大风险。
二、谨慎签订合同,是防止工程款拖欠的前提条件
谨慎签订合同,要求作为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仔细推敲,设计完善的合同条款,同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合同谨慎签订合同,一份完备的合同能保证合同履行中有约可依,同时又能在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时审判机关能依据合同条款作出公正处理,而不致于因合同条款有歧义作出有利于某一方的解释。笔者在代理多起工程纠纷案件时均发现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着许多约定不明的条款,如在合同专用条款35.1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中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而对应该条款的通用条款第33.3款的规定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中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而通用条款对此种违约又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又如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呢谨慎签订合同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不要随意签订补充协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尽可能避免陷入因前后订立多份合同,对同一问题不同表述所造成的条款之间矛盾或黑白合同的怪圈。如笔者在代理某一工程纠纷案件时曾发现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履行中因发生纠纷前后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其中签订在前的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延期承担违约金伍万元,而在其后又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则约定工程延期则每天承担违约金1500元,该工程因承包人原因后逾期竣工50天。由于违约金条款约定前后不一,造成违约金计算的不一致。
三、严格执行履约担保制度,是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有效手段
2005年10月26日常州市被建设部建市招函[2005]73号 “关于选择深圳、厦门等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文件选定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常州市建设局曾在2003年7月29日发布了常建〔2003〕193号《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工程担保的重点是业主支付担保,作为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要善于运用业主支付担保这一有效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手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
四、全面切实履约,是防止工程款拖欠的必要条件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过程。履行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债务人完成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为此作为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在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方面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诚信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唯如此,才能有效防止工程款被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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