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及存在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lO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目前体制建没已较为完整,主要分成3个层次:
1、市场主体层次.它主要由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构成。工程监理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业主负责。从广义上分析,工程质量除施工质量外,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质量和设计质量、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等。因此,工程质量若出现问题,可能跟上述某方或几方都有关系。
2、社会层次社会层次是工程质量保险或担保体系。各类保险或但保为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网,用以维护它们的利益同时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
3、政府层次.政府主要是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也对工程进行直接质量审查.1997年l1月1日,人大颁布了《建筑法》,为配合其实施,2000年1月10国务院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年6月30 日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f下称《方法》)来保证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建筑法》、《条例》和《办法》
确立了我国现行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另外,政府还制定了包括工程质量的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建设市场准人制、建设图纸审核制、工程质量认证制、质量监督监理制、质量保修索赔制、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制等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直接对工程质量审查 包括对建设主体各方行为和建没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主要由当地质量监督站负责。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问题分析从规则和法律上看,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较为完备 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 至少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人问题《条例》规定:建没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这种规定在法律条文上无懈可击,但在实践中,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这5个单位很少会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更多的是互相推诿,相互指责。《条例》所规定五方共同负责的本义是各自把关、各尽其责、共同促进,但在实践中却成了“共同负责就是共同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机制,既要求共同负责,叉要求某一方或外部一方能为此先承担主要责任,从而使上述各方尽职尽责,起到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
2、承包商与质量监督站及业主与监理的利益问题质量监督站承担政府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目前我国实行“谁施工,谁检测”的自检自查的工程检测模式.工程质量的检测费用包含在施工总费用中。即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同时又对施工单位收取费用,形成监督方与施工方利益关系.施工方为保证质量不过硬的工程能顺利通过验收 而不惜在工程质量检测时做手脚.另外,部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能公正、真实地检测工程质量。监理是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并对业主负责,其费用也南业主支付。从这种意义上说,监理也并不独立.在质量管理中,业主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业主不是zui终使用人而是投资人时,会为利益zui大化要求低投入、高产出.并授意监理、施工方在实际中降低原来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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