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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遇到的几类案件中项目经理的诉

审判实践遇到的几类案件中项目经理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实体的权利义务

拖欠工程款案件

工程款是由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所以主张诉讼权利的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即承包方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而项目经理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不能独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来主张追索工程款。其要么在建筑施工企业追索回工程款后,依据双方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来主张权利,要么和承包方一起做为共同原告来向发包方追要工程款。在那些做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怠于行使追索工程款的权利,对其债权造成损害时,项目经理还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以发包方为被告,以施工企业为第三人来直接主张权利,从而通过债的保全来得到债权。

拖欠建筑材料费的案件

在建筑领域如果严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来操作,不会出现大量的拖欠材料的案件,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工程款应由发包方及时支付。但因为市场环境的影响,有很多发包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购买工程材料时拖欠材料商的材料费。而且很多是项目经理在对工程项目施工时,对外采购工程材料而欠的材料费,依据刚才我们分析的项目经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及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这时对外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建筑施工企业而非项目经理本人。当然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内部承包合同要求项目经理承担责任时,法院如决定合并审理的可判决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由项目经理对施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单位的项目经理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实体权利和义务,对于那种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或者是建筑施工企业出借建筑企业资质由他人来承揽工程所形成的纠纷,应由该建筑施工企业和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及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人依据过错来对外分别承担责任。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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