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转包”、“分包”及“劳务分包”这三个概念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与分包是两个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概念。
其中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3]。
关于转包与分包行为的区别,可参照下列判断标准进行:
1、核实原承包主体是否变更或者实际变更;
2、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如管理人员是否除分包人的管理人员之外,还有承包人或总承包人的管理人员;
3、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分包人的行为如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
4、检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由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供应还是由分包人供应;
5、检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设施系为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拥有还是由分包人所拥有。
如果检查出:
1、承包主体已经变更或者实际变更;
2、现场管理人员仅有分包人的管理人员而无承包人或总承包人的管理人员;
3、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未进行如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行为;
4、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并非由承包人或总承包人供应;
5、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并非为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所拥有等情形,则极有可能是转包而不是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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