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工程纠纷如何选择法院管辖

  一家房地产开发(下称南宁公司)在南宁市开发建设,该工程发包给福建省甲(下称福建公司)承建,双方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工程工期、质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没有约定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工程施工到一半,双方产生纠纷,南宁公司到福建省中级起诉,要求福建公司退出施工工地,并进行结算。

  经查,福建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工程施工地在南宁市青秀区。本案存在选择管辖,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但南宁公司没有就近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是跑到千里之外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我国《》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公司与南宁公司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南宁公司可以向福建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是福建省福州市,因此其住所地是福建省福州市。涉案工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合同履行地是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南宁公司要起诉福建公司,可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南宁公司在选择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节约成本。因南宁公司在南宁市,如果就近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

  2、方便诉讼。此类纠纷一般要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果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为鉴定需要进行的实地测量提供方便,从而减短鉴定时间,为案件的审结提速。

  南宁公司舍近求远,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许是更相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