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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机关是谁

  一、建设工程设计管辖机关是谁

  1、一般合同纠纷管辖机关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机关

  第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zui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zui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1、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和解是zui佳的方式,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等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并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共识,这样既可以防止损失扩大也可以节省其他解决方式的开支。

  2、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协调是很好的解决方式,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相关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工程造价、材料价格等存在争议的地方明确下来,从而在比较和气的背景下将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解决。

  3、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是争议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给对应的仲裁机构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4、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zui后的解决方式,前面三种方式都无法解决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解决。

  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无效的几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

  3、必须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5、转包。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总结,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上是小编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机关是谁的整理材料,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如果有进一步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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