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实行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所谓合同实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约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
(2)(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网友提问:
建筑工程合同条款不明具体哪些情形可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呢?
回答:
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预付款是发包人未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如使用大宗材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工程材料预付款。
2、工程计量与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建筑工程合同条款不明如何判决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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