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份施工合同的依约履行,首先取决于合同的可操作性,而可操作性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全部、全面履行所必须的程序和期限,期限则是合同规定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从某一时间起到另一时间止的连续时间段,显然,施工合同履约的可操作性,首先由期限所决定。许多案件的胜败往往取决于合同关于期限的规定,由于合同条款对期限的规定用词不规范、不严密,或者由于合同条款没有对期限的开始或结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zui终使诉讼案件的结局出现与预料截然相反的结果。应当引起人们警觉的是:这种情形屡见不鲜。
(1)不能胜诉的原因在于误用“后”字
【案例1】某市某学院新建图书馆综合楼,共计8层6740m?。工程采取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由江苏省某市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商以学院逾期支付预付款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逾期付款引起的损失共计122.5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在合同签约生效后支付预付款拖延达三个多月,而此期间,正遇建材、设备大幅度涨价,致原告因晚采购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还提出:按该地区惯例,建设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 d内支付预付款,现被告逾期三个多月,显已构成违约。
但法院对案件事实调查后发现,双方所签订合同第7条规定:“甲方对工程款的支付,参照该市对集体企业工程队结算办法,以包干总造价为计算基数,根据施工形象进度拨款。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由甲方预付总造价的50%;基础完成付10%;主体结构完成一半时付10%;主体结构全部完成付15%;竣工完成后付10%;竣工验收合格,清理施工现场后,再付5%。具体拨款方法与建设银行协商后分期分批支付”。被告据此辩称:合同本身并未对支付预付款的具体期限作明确规定,按合同的表述,被告只要在开工后,基础完成前分批支付总造价的50%,即依约履行了合同。而事实上被告已经在基础完成前分期支付了50%的预付款,因此被告并未违约。
对于原告来说,问题在于合同签订“后”和合同签订“后15 d”是两个概念,前者只是一个时间介词,后者才是一个期限概念。很显然,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使原告处于被动。
(2)不能起诉的原因在于期限规定太笼统
zui终在法院支持下,以被告尚未支付的尾款为主,双方调解成功,由被告一次性再支付18.5万元。这个结局对原告是相当不利的,但原告只能接受。以上为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法律常识,欢迎来专业的律师咨询网站-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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