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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经过司法审判权的确认才可行使吗

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经过司法审判权的确认才可行使吗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时,一般需要经过司法审判权的确认才可以行使,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途径为两条: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议定作价抵付工程款;承包人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从上可看出,承包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是直接请求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无需先通过法院认定优先权。

 

2、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一种请求权,作为到期工程款债权,债权人可凭支付依据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无须审判权另行确认。只有当发承包双方对支付工程款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才进入诉讼程序。

 

3、《批复》里只规定承包人在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要求承包人必须明确提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申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如果放弃需要承包人的明示,不能以默示推定放弃,只要有到期未付的工程款,承包人有申请的意思表示,就算在诉讼时未提出优先受偿权利,法院也应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松,保护其合法权益。这就如同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条件,只要担保物上的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法院就主动将此担保物划出优先清偿此物上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才划为普通债权清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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