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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如何防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事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

 

在当前形势下,发包人为了能顺利将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贷款,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承包人签署含有声明预先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文件,以致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那么,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可以约定放弃呢

 

在建工程优先权既然是属于承包人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是民法完全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为了符合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立法本意和目的,承包人不能随意放弃,而应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双方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对于承包人自愿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事先约定也要经法院审查认可。法院审查的重点主要为:发包人为承包人的该种放弃是否做出了相应的担保、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否完全出于自愿、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否有助于实现公序良俗等内容。其实,从已生效的法律立法本意角度来看,也不难从中找出与笔者主张观点相类似的法条。

 

比如《物权法》中对合同当事人事先订立的流质条款规定为无效、《民事诉讼法》中对法院已经受理的起诉及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出上诉,又提出撤诉的,均由法院对撤诉请求进行审查,如不允许撤诉,就算起诉人或上诉人不出庭,也照样可以缺席审判。这些规定,均能有效防范当事人受情势所迫而做出真实的不自愿行为,实现真正的正义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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