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向发包人索赔
工程索赔主要是承包商向发包商的索赔,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36条索赔”规定: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36.2.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36.2.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6.2.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6.2.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6.2.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zui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1.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此条就承发包双方之间如何确定索赔规定了对索赔证据、期限的要求,还规定了索赔通知程序,这是甲、乙双方在索赔事项求诸诉讼或仲裁之前内部进行协商解决所必须遵循的约定,使双方索赔权利的行使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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