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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中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有几种情况

法律咨询:工程索赔中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有几种情况

 

律师回答: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zui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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