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施工企业拖欠款的原因
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工程款滞后本来也属于正常现象,但为何会成为呆账、坏账呢除了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三边”工程、“五无”工程大量存在外,主要有以下原因。
1、市场因素
建设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而施工方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自然人或者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成为施工方的现象大量存在。施工企业是资源配制的载体和市场活动的基本经济形式,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求生存,变相垫资现象司空见惯,为抢占市场不得不在欠款额度上做文章,助长了施工企业拖欠款的风气,并且拖欠款额度越来越大。
2、施工企业自身的因素
由于挂靠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占据了整个建筑市场的大部分工程,因此,大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被认定无效,根据惯例,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必须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委托鉴定,发包方借机提出质量问题以及其他专业性问题,工程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在这方面也制定了许多法规,但偷工减料问题时有发生,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有相当一部分欠款都是跟质量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施工企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想从发包方讨回工程款就难上加难了,无法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3、工程承包合同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对于建筑市场采取了较多的干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经常是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交织一起,而且由于建设工程投入较大,工程实施阶段程序多、时间长,内容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到合伙、合作建房、挂靠、转包、分包,施工与招投标、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材料供应等多个关系交织一起。一些单位法制观念谈薄,承包工程时不订立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为私营企业、个体户、自然人时这种现象较为突出,这类工程一般不进行招投标。其次,在发包方欠付承包方工程款时,发包方仅仅打一张简单的欠条,欠条内容不经过仔细推敲,致使漏洞百出,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欠条根本没有约束力。再次,工程完工时,有的工程决算书没有经过合法机构的审核,有的干脆连决算书也没有,纠纷发生时往往证据单薄,取证难,诉讼举证能力低,至使在拖欠付诸法律时大打折扣或根本无法实施。
4、欠款人滥用诉权,钻法律诉讼程序的空子
具体包括以下一些情形:一是滥用上诉权拖延诉讼,明知无理,仍然提出上诉,上诉后又玩失踪,法院无法通知,只好公告送达,合法地在时间上拖延;二是滥用签名盖章或者录音异议权,申请鉴定,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三是业主采用不组织验收、拖延审价等方式拖欠工程款。
二、对策
1、施工企业应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就当前来说,规模大、资质高的企业拖欠工程款率低于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原因在于大公司往往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事先在合同方面做得比较细致,同时,对发包方的信誉调查也比较重视;其次,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及时、正确反映并解决拖欠款问题,而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往往这方面做的较差。因此,要做好拖欠款的防范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在承接工程业务时,必须对客户的资信有一定的了解,必须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风险。要配备专门人员,多渠道地对业主之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土地取得方式、地价支付进度和来源以及建设资金渠道、银行贷款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然后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作出切合实际之判断。尤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要求垫资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条件的,更要慎之又慎。二是在欠付工程款时,应取得书面的债权凭证。三是签订好书面承包合同,保证其合法权益。四是在催讨拖欠款时,必须做到有凭有据,zui好的办法是欠款时让对方在账单上签字或以电报方式催讨。五是当诉讼时效快到时,应及时起诉,不要因为时效问题丧失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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