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建市管〔2011〕105号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拉萨市林业绿化局、拉萨市市政市容管委会、林芝地区市政管理局:
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我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结合我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条件
凡申请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必须获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满足资质标准的资金和相关专业人员。
二、资质审批管理权限
申请三级资质以下的,由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申请二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申请一级资质的,在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三、资质审查要求
企业注册资本金审查,以申请企业所获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实际注册资本金数额为准;
企业固定资产审查,以企业《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额为准;
企业技术人员、经管人员、专业技术工人审查,以企业提供的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件、职业资格证以及劳动合同为准。相关专业界定和专业人员资格认定,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修订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资质申报材料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
企业所有技术人员、经管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
企业专业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及身份证;
企业《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所有人员任职证明文件、劳动合同;
园林绿化施工规范及管理制度;
企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大小,编制页码,装订成册。
五、三级以下资质标准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的通知》中“三级资质以下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规定自行确定”的要求,我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以下资质标准如下:
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5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30万元以上;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企业具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绿化工、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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