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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高消防四个能力

上海市消防局26日宣布,上海全市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3条线以上的轨道交通换乘站和带维修功能的轨道交通基地以及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目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工作正在推进之中。

上海市消防局还表示,上海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应实施防火巡查;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要配备引导旗帜、扩音器、口哨和防烟面具。

上海市26日召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要求社会单位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

在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方面,上海要求社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每日应实施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实施至少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应实施防火巡查,员工每日应实施岗位防火自查。

在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方面,上海要求社会单位在火灾发生后1分钟内,起火部位周边具备灭火行为能力的单位员工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通知本单位消防控制室,就近取用灭火器材开展灭火,组织无关人员疏散;火灾发生后5分钟内,单位应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其他具备能力的员工到达起火部位展开灭火救援行动。

上海市还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配备引导旗帜、扩音器、口哨等引导器具和防烟面具等简易逃生器材。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要立即赶赴责任岗位,引导现场人员正确、有序疏散逃生。

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方面,上海要求社会单位的新上岗、转岗的员工必须参加岗前消防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类单位员工每半年应参加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单位员工每年应参加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0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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