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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找谁处理合适

  一、工程质量纠纷可以找谁

  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反映。

  工程质量纠纷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合同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同的情形法院有不同的处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予以支持。

  3、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4、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

  1、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况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等。

  2、常见发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里所说承包人的过错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设计缺陷,没有提出,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因勘察、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属于承包人的免责范围,应当由发包人先对承包人承担责任,再由发包人依据约定向勘察、设计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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