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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只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案件索引】

        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陕西华春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00号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由于华春轩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提交其于2014年2月14日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且房地产二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其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故涉案《合作开发合同书》并不存在因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而无效的情形,房地产二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综上,《合作开发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芳 
作者简介:王芳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全程专项法律服务、
EPC总承包专项法律服务、PPP全程法律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ABS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业十六年以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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